西藏自治区公证专业初中级 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证专业初中级职务名称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具有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律类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获得法律类硕士学位,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三)获得法律类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四)获得法律类大专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五)获得非法律类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律类硕士学位、法律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年及以上;
(二)获得法律类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2年及以上;
(四)获得非法律类上述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行职务能力的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专业理论知识和履行职务的能力。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公证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三)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以下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专业理论知识和履行职务能力的条件。
(一)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公证业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及以上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二篇及以上专业论文。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不做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条件。
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三条 业务卷宗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提供具有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卷宗三份。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提供具有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卷宗二份。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条件。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
(二)近三年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的;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的;
(五)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二)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七)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各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二)委托评审函1份;
(三)加盖公章的《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初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5名中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由纪委派人监督。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前款所称赞成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应当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者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